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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https://credit.xm.gov.cn);②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A.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在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前三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B.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⑤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