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五融入”|金融普法:被告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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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被告人黄某棱系某商业银行乡镇支行副行长。2013年至2019年3月间,黄某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当地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以月利息1.5%至5%或一年能赚回本钱等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9年4月,黄某棱先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向林某光、陈某金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人民币。其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集资参与人资金566.25万元,造成损失491.7万元。
裁判结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介绍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回报可观,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数额巨大,造成人民币491.7万元无法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对其所犯其他罪行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棱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系某商业银行的乡镇支行副行长,其向社会广泛宣传,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基于职业特殊性,广大群众在选择所谓银行理财等投资时极易受到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影响。因此,广大群众应该吸取此类案件的教训,在接触任何投资或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核实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资质,切实厘清银行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性质,警惕高回报、低风险诱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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